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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产安全标准化咨询概况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6〕28号

办安监〔2016〕2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安委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目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全国有45家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达到一级标准。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出台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管理办法,北京、天津、广东、山东、重庆、新疆、青岛等公布了评审机构,山东、新疆等将标准化等级纳入水利建设市场招投标和信用体系。但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达标单位类型目前主要集中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相对较少,还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启动二、三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放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位置,加快标准化二、三级评审制度建设,积极培育评审机构,完善激励机制,切实做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理顺机制,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评审机构数量不多,服务机制和取费机制不清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程。因此,必须进一步理顺相关机制,加快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要进一步理顺申请单位、评审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评审机构是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在单位自评时,可聘请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直管)单位的评审机构作相关咨询服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评级审定前,也可委托评审机构作评审把关。为保证公平公正,评审机构不能接受政府委托对自身咨询服务过的申请单位评审把关。二是要进一步明确收费机制。申请单位聘请评审机构是市场行为,收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属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评审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直管)单位的,不得为申请单位作咨询服务、收取费用。三是加快培育评审机构。水利系统要加快培育和发展评审机构,凡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第六条规定且愿意参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服务工作的,我部将予以公布(第二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见附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放开标准化评审技术服务市场,凡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均可参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服务工作。

三、认真审核,严把标准化一级单位资格审核关。《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规定,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须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把关,必要时组织专家到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年期内是否发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出具证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标准化评审定级时,对本单位有无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说明,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四、多措并举,推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推动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达标建设,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开展达标建设提供支持,并可采取招标加分、信用评级等多种方式,鼓励已经完成达标建设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标准化评审定级。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已明确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得分。我部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年度考核中,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将作为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推进措施,及时出台鼓励政策,有效推动标准化建设。

 

附件:第二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名单.doc

 

  水利部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