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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北京市水务局-明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内容和方式-京水务法〔2014〕47号

一、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报告书、报告表的基础上增加登记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相应部分填写登记表:

(一)建设项目日取(用)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应当填写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土保持方案部分应当填写登记表。

(三)铁路、公路干线长度小于1公里或者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洪水影响评价部分应当填写登记表。

二、以下建设项目在洪水影响评价部分需编制报告书:

(一)改变排水分区、低洼地区等受洪涝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二)下凹式立交桥、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公共空间、涉及危险品等建设项目;

(三)山区占用行洪通道的建设项目;

(四)公共基础设施等产生次生灾害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三、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涉及跨河的建设项目,跨河部分应单独编制水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

四、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影响评价登记表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审查后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影响评价登记表由北京市水影响评价评估中心审查后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五、市级审查的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报审前应就用水总量等问题征求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代征、代建项目中代征面积应纳入水影响评价分析范围;代征不代建项目中代征面积的雨水利用和洪水影响评价应纳入水影响评价报告分析范围。

七、水影响评价报告申请技术审查的受理条件:

(一)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书面申请;

(二)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申请表;

(三)水影响评价报告(表)纸质15份,并附电子版;

(四)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告编制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立项支撑性文件、供水方案、排水规划方案、土方消纳协议、区县水务部门用水意见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