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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咨询

 

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霸王条款,或者总价合同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合同变更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又或者项目结算阶段遭遇业主审计部门发难,自身利益受损怎么办?

 

我公司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托国内顶级专家支持系统,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及价差调整提供解决方案,为建设工程承包商提供专业咨询报告或专业论证报告。

 

基于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我司专家提出了诸多新颖、具有法律示范作用的观点和意见。

 

公司优势:

  • (1)汇集业内顶级专家,包括国内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名家、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教授级
  •    高级工程师、身兼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省级政府法律顾问等各个领域的行业专家。
  • (2)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发掘新颖、具有法律依据的观点。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承包人争取最优的权益,有良好行业口碑和声誉。

 

 

案例(一)

国家下调增值税税率,是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企业减负纾困的财政支持政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的法律变化情形。不仅如此,受多种因素影响,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不仅不受2018年、2019年两次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影响,反而呈持续上涨态势。因工程服务与货物销售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差异,承包人并未真正享受到国家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优惠政策,反而有可能导致承包人工程费用的增加。因此,发包人以国家下调增值税税率为由扣减合同价款的行为,无法律政策与合同依据。见建设工程与货物采购合同增值税合同问题的专家咨询意见。

 

案例(二)

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项有关人工价差调整的约定,属于合同但书条款和附合同条件条款。依据民法典,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的客观事实,由当事人任意选择。而所附条件的合同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16.1.2项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要求及工程建设实际。而水利部新编规中有关人工费用的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表明合同中约定的人工价差调整的条件已成就,当事人应调整人工价差。见四川省都江堰灌区毗河供水一期工程人工费调整合同争议问题专题分析报告

 

案例(三)

基于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固定总价项目的合同价格有其合理的风险范围,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总价可以变更。且依据本合同文件第15 条、第4.11款的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变更,并未排除对截流固定总价变更的适用。因截流项目变更系设计变更及不利物质条件所导致,故对其总价变更,符合合同文件第15条、第4.11款的约定,且合同当事人就应对截流总价应进行变更达成一致,变更范围不仅仅是一期截流新增工程量部分,还应包括合同清单内的一、二期截流项目。见《湖北省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施工围堰及导流明渠项目合同问题的专题分析报告》。

 

案例(四)

本项目全部按暂定价招标,表明双方未就合同价格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双方应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合同价格,使合同的履行处于安定状态,以促进工程建设及后续完工结算的顺利进行。同时,合同中有关审计审定合同价格的约定,与国家审计署“审投发〔2017〕30 号文”、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17〕144 号”等文件有关“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标底审核、项目概(预)算编制及调整、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的要求明显不符,超越了审计法定的职责权限,无法律政策依据,且明显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不具备履行条件。见《长江干流江西段崩岸应急治理工程(湖口以上段)EPC项目工程合同问题的专家咨询报告》。

 

案例(五)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办法,会议纪要有关在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钢筋投标价格组成的做法,实质上导致了承包人完成相同钢筋采购量之后钢筋采购合同价款的降低,属于变相降低工程价款情形,本质上构成对钢筋合同价格的调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属于应依法被责令改正的情形。故当事人应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合同文件第5.2.1项约定,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最终确定钢筋合同价格并纳入工程竣工结算。见《汉江白河(夹河)水电站二期土建、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采购安装施工标钢筋采购价款结算的专家咨询意见》。

 

案例(六)

施工导流和降排水设计属于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依据现行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初设批复后对其进行修改的活动,属于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因原方案不可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双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因地、因时制宜地改变了原导流方式、导流标准、导流时段及降排水方案,属于设计变更。在此情形下,对施工导流及降排水合同价格进行变更,不仅符合合同文件第15条的约定、《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设计变更价款结算的规定,以及发包人于2018年6月7日就施工导流方案变更签署的“同意按合同执行”的意见,而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见《引江济淮工程H002-2标段合同问题的专题分析报告》。

 

案例(七)

发包人以投资控制为目标,旨在诱导承包人以不合理价格中标而隐瞒真实信息导致合同 双方利益失衡的,依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其合同价格的有效性存疑,发包人因在招标过程中负有更多的 诚实信用责任与义务,也应承担更多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见《某大型水利渠道工程取土场运距变更专家咨询意见》。

 

案例(八)

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人在满足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对输水管道临时开挖边坡进行优化 而减少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量所获得的利益,不因发包人事后发出的旨在扣减固定总价费 用的变更指令而丧失,且发包人发出的该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见《新疆某引水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专家咨询意见》

 

案例(九)

施工合同约定,灌注桩中的超前钻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单位基于承包 人超前勘探成果对灌注桩进行设计修改,导致灌注桩设计变更,以及超前钻、灌注桩工程量 较招标文件发生较大变化,表明超前钻、灌注桩合同价格是在地层类别、孔深、孔径等项目 特征都不明确的情况下所确定,具有暂定价的性质,只不过该暂估价系承包人确定。因此, 合同履行中超前钻、灌注桩价格应依据详细勘探成果确定,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见《广西某水利工程坝下交通桥工程超前钻及灌注桩变更专家咨询意见》。

 

案例(十)

EPC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 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一切 的不利物质条件(包含水文、地质情况),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属总承包风险范围内的费用,发包人均不再进行调整。”由于“认为” 是对人或事物确定某种看法,做出某种判断,故因不利物质条件而引起的施工措施费用的增 加是否由承包人承担,取决于发包人对该问题的看法与判断,不利物质合同条款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因地质勘察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且发包人招标时设有最高限价,故因地 质条件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所导致的费用大幅增加,不应属于合同约定的风险,发包人负有 积极促成变更合同价格条件成就的义务。见《湖北某引水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EPC)专家咨询意见》。

 

 

如需了解更多详请,敬请与我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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