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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办水保函〔2023〕109号)精神(详见附件1),结合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改革实际,保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自2023年3月1日起,市水务局不再办理此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此前已经受理的,继续按程序开展审批。
二、在相关改革措施到位前,编报形式和等级暂仍按北京市水务局印发的《优化调整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京水务批〔2022〕6号)执行(详见附件2)。
三、有关项目区域风险等级划分暂仍按《北京市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京水务保〔2022〕4号)中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风险分级表执行(详见附件3)。
四、其他事项应严格落实《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精神。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53号令和水利部通知要求落实到位,依法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有关单位在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水务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