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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述

一、项目的定义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的价值意义
1、对企业的直接好处就是减少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同时也是鼓励技术型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增加研发阶段的投资。
2、已经成功认定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在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之后,仍可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3、若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之后形成了亏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并通过下一年利润进行弥补。
三、申请加计扣除条件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项目应为企业2016年度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项目应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3、申请单位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可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四、申请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