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板块

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咨询 >> 水利生产安全标准化咨询概况

水利生产安全标准化咨询概况

水利生产安全标准化概况

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促进水利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的标准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通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化,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水利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目标任务
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单位达标,进一步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系统施工企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通过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全过程,有效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三、实施方法
(一)制定标准,建立机制
按照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水利部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水利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水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办法的制定工作,完成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修订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和考评细则,并将工作方案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水利部备案。通过建立和完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机制,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二)对照检查,整改提高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计划,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从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深入开展自检自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基础档案,加强动态管理,通过加强本单位各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的重点抓巩固、二级单位着力抓提升、三级单位督促抓改进,对不达标的限期抓整改。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及时整改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参评资格。
(三)严格考评,促进达标
按照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水利部负责直属单位和直属工程项目以及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的评审、公告、授牌等工作;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考评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考评结果报送水利部备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中不得收取费用并严格达标等级考评,明确专业达标最低等级为单位达标等级,有一个专业不达标则该单位不达标。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对本地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积极推进,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要督促整顿达标。水利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