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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京津冀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政法〔2021〕123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北京、天津、河北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非法取用水等违法行为,我部决定开展京津冀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并制定了《京津冀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21年4月23日  

 

京津冀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水资源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整治取用水突出问题,决定开展京津冀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京津冀地区水资源问题事关首都水安全,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和雄安新区建设,进一步压实京津冀地区水资源管理责任,结合水利部等四部委组织开展的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水利部组织开展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取用水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取用水等水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京津冀地区水资源执法工作,切实维护水资源管理秩序。

二、执法重点及行动范围

(一)执法重点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包括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及时延续等;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包括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取水许可事项变更未履行批准手续,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发生改变等;

3.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4.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5.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专项行动范围

1.行动辖区: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行政辖区范围内。

2.行动范围:取用水整治行动整改台账中,整改类问题未按时限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经举报核实的水资源违法行为;2020年以前作出水资源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经检查复核仍未履行到位的。

三、工作任务

专项执法行动由水利部统一部署。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水利(水务)厅(局)(以下简称京津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实施;海委负责专项执法行动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台账

1.京津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取用水整治行动建立的问题整改台账为基础,水资源管理机构要将取用水整治行动整改台账中未按整改时限要求完成的整改类问题,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未纳入整改台账的违法取用水问题,及时移送水行政执法机构,水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移送问题台账(附件1)。

2.水利部在12314监督举报平台开设专项执法行动举报专栏;京津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水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同时公布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及监督举报平台(http://supe.mwr.gov.cn/),有条件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设监督举报专栏。要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台账(附件2)。

3.对2020年以前执法检查中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复核检查,未履行落实到位的,应当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要建立存量案件台账(附件3)。

(二)严格查处

1.要认真核实移送问题、投诉举报清单,属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填写案件登记表(附件4),建立执法台账(附件5),同时将存量案件台账一并纳入其中,实施动态管理,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杜绝有案不立现象。案件登记表应同步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填报。

2.对水资源违法行为要依法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执行到位;逾期不补办取水许可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切实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客观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犯罪的,要保存证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4.建立案件查处首问负责制,确保依法查处到位。要按照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和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

(三)强化整改

1.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要严格执行落实到位,实行销号制度。对拒不整改、履行的,要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京津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台账建立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指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案件指导工作,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附件6),分析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催办、直接派员参与等措施,推动案件顺利办结。

3.海委要适时开展案件查处整改情况的抽查并挂牌督办,督促各地及时完成案件查处整改工作。

四、实施步骤及安排

(一)动员部署。水利部部署启动专项执法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指导京津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京津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5月15日完成动员部署。

(二)建立台账。2021年7月31日前,京津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查任务要求完成排查工作,建立执法台账。6—8月每月5日前,京津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市水资源专项执法排查成果、举报台账和执法台账报部政策法规司和海委,并动态掌握案件查处整改进展,定期上报进展情况。

(三)严格查处。京津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执法台账的案件,依法逐案作出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落实到位。对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10月31日前“应结尽结”,结案率不低于90%;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要加大跟踪协调力度,力争尽早结案。水利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推进工作。

(四)督办落实。京津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取本省市不少于5件严重违法的水资源案件进行挂牌督办,7—11月每月5日前将挂牌督办案件台账及进展情况报部政策法规司和海委,同时督促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案件查处整改工作,逐一销号落实。海委对京津冀三省市案件查处整改工作进行抽查,并对重点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同时将挂牌督办案件台账定期报部政策法规司。水利部适时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确保全面完成案件查处整改工作。所有挂牌督办案件要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五)总结成效。2021年11月10日前,京津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本省市专项执法行动验收和自评,形成专题报告,报水利部;海委要完成专项执法行动抽查督办报告,报水利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抓好组织实施,同时做好专项执法行动与取用水整治行动台账、工作的衔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创新方式方法。要建立执法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明确查处责任,杜绝有案不立和有案不录的情况。针对非法取用地下水难以发现等问题,要拓宽问题发现渠道。要积极创新执法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区域与区域、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探索形成精准执法的举措和机制。

(三)严格责任落实。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水资源违法行为。对执法监管履职不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查处不及时、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推诿执法等执法监管不作为行为,以及执法监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普法宣传。加大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取用水法治环境。加大对水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水资源违法行为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水资源执法工作,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水资源执法监管的良好氛围。

附件1_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移送问题台账.doc

附件2_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台账.doc

附件3_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存量案件台账.doc

附件4_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案件登记表.doc

附件5_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执法台账.doc

附件6_水资源专项执法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台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