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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

京水务法〔2015〕8号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京审改办〔2014〕5号文件,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5年1月29日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

一、总体思路

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战略思路为指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利用效率和纳污能力红线控制。强化水在城市发展中的统筹、控制、约束和引导作用,坚持“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生活用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水控制增长”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标准开展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实现管好地下水、用好再生水、蓄好雨洪水,确保首都水安全目标,促进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控制要素

1、建设项目应当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态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应当符合《北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发展。

2、优先使用管网水、地表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工业用水、市政杂用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应当使用再生水。

3、建设项目用水应当符合相关定额管理要求。取用管网水(含再生水)的应符合管网接入条件。已取得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建设项目取水量不得超过批复的用水总量或分配指标。

4、雨污水排除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标准和排水分区,雨污水应分流排放。高日高峰污(废)水排放量应当能被公共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接纳。项目建设时序若与规划或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时序不相匹配,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5、建设项目应当实现低影响开发及雨水的资源化利用,蓄渗利用应当满足规范要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内,建设项目开发前后外排径流总量不增加。河道防洪标准重现期内,建设项目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增加。

6、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施工降水应明确降水方案及用途,最大限度减少外排水量。表土应当分层剥离、单独存放,实现综合利用。弃土弃渣应当提供消纳承诺书或者消纳协议(意向书)。

7、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

(1)纳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

(2)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源的或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新增取用地下水源的。

(3)不具备供水水源条件的。

(4)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接纳能力且不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

(5)蓄滞洪区和洪泛区内的。

三、控制深度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水资源论证、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审查意见相衔接。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控制指标是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审查指标的分解和落实,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相对应,主要是约束、引导建设项目满足涉水内容要求。